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單位分給李女士夫婦與其父親李老漢的房屋,被父親轉贈後媽馬女士,李女士夫婦為此起訴市住建委要求撤銷涉案房產證。記者昨天獲悉,密雲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李女士夫婦的訴求。
  李女士夫婦訴稱,1994年,他們與父母以及祖母共同分得密雲水庫家屬院樓房一套,產權證登記在父親名下。1999年和2003年,母親與祖母相繼去世。2004年,李女士夫妻及其女兒搬出上述房屋。
  2010年3月16日,李老漢與馬女士登記結婚,婚後在該房屋居住。兩年後,李老漢起訴離婚,馬女士提出要求分割該房屋,並向法院提交了記載其為房屋共有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李女士夫婦說,他們這才得知,父親已於2012年以贈與方式將該樓房變更登記為和馬女士共有,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兩人頒發了共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李女士夫婦認為,涉案房屋是夫妻倆與父親共同所有,市住建委為父親以及馬女士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起訴要求法院撤銷該房產證。
  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密雲水庫管理處職工福利分房,李女士夫婦以及其父均為該單位職工,經分房委員會研究決定,在李老漢退原有樓房、李女士夫婦退原有平房的情況下,分給3人現有住房,登記在李老漢名下。
  2012年8月,李老漢與馬女士向市住建委申請將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為兩人共同所有,住建委此後向兩人頒發了房產證。2013年,法院曾作出民事判決,認定李女士夫婦是該房產共同所有人,李老漢擅自將該房產變更登記為其與馬女士共同所有,將部分產權贈與馬女士,未經李女士夫婦同意,應認定該贈與合同無效。
  密雲法院認為,市住建委將涉案房屋登記為李老漢與馬女士共同所有,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是基於李老漢與馬女士之間形成的事實上的贈與合同。鑒於上述贈與合同經生效民事判決確認無效,因此,市住建委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依法應予撤銷。  (原標題:市住建委被判撤銷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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